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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扶贫办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贫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5 10:16 来源: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至3月,国家审计署对唐县2016年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中,涉及我县共22个问题,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其中,16个问题的整改情况已于2017年9月20日在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现将其余6个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1、扶贫贷款贴息执行进度较慢。截至2016年底,唐县共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250万元,实际发放97.45万元,占38.98%。

  整改情况: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是从当年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第二年初对上一年度的小额贷款发放贴息。审计署指出的问题,涉及2015年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50万元、2016年安排的100万元。①关于2015年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50万元。此部分贴息资金应于2016年初发放,安排资金计划为150万元。截至审计时已实际发放97.45万元,由于部分贷款贫困户未及时申报,造成4.33万元应贴息资金未发放。原因是部分贫困村未及时组织贷款贫困户申报贴息,还有部分贫困户由于长期在外等原因未申报贴息。由于2015年安排贴息资金时,计划安排资金量大,而实际需贴息资金少,形成部分资金结余,经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于2016年进行了变更。②关于2016年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0万元。此部分贴息资金应于2017年初发放。但根据保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进度情况的通报(2016年12月16日保扶贫办【2016】14号)要求,“各县(市)要保证在年底完成省里要求的各县(市)2015、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率达到100%”,为此我县于2016年底对2015年结余资金及2016年度安排的贴息资金全部进行了变更。③整改情况。对2015、2016年应贴息贷款资金,于2017年重新安排50万元进行贴息。对2015年未申报的4.33万元应贴息资金,经有关乡镇对未贴息的贫困户贷款入户核实,已发放20户24笔共计15919.22元,其余贷款由于贷款用途不符合条件未贴息,已于2017年全部完成整改。对2016年贫困户贷款,在审计署审计结束后,我县及时下发通知,要求乡镇及时组织申报,并与各银行沟通将贫困户自主小额贷款813户名单与各乡镇共享。经各乡镇入户核实,组织申报,共申报贴息76户45977元,其余贷款由于贷款用途不符合条件等原因未贴息。2016年底通过风险补偿金模式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35户2675万元,经过核实,对到期已还本付息的162户已全部进行了贴息,共贴息35.5467万元。整改已完成。

  2、由于信息未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截至2016年12月底,唐县共117户123笔应贴息涉农贷款384.3万元未获贴息8.79万元。

  整改情况:审计署指出的117户涉农贷款为2014--2016年农业银行、唐县汇泽村镇银行、邮储银行、保定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除去三年度重复数据,实际涉及到17个乡镇,贫困户65户。通过下发通知,要求相关乡镇组织贫困户申报贴息,所有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已全部发放到位,实际涉及贫困户共26户,贷款41笔,发放贴息资金37000.88元;(经进一步核实,我们发现在26户贷款户当中,还有审计署未审计出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39笔,贴息金额14487.47元,已全部发放到位。)剩余39户未享受贴息的农户,其中不符合贴息条件的有26户,自愿放弃的有13户。整改已完成。

  3、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扶贫措施不到位,截至2017年审计时,唐县“十二五”期间搬迁贫困人口192户有29户仍未脱贫,已扶持搬迁户开展的核桃种植、光伏发电等项目未产生收益,配套扶贫措施未能有效解决搬迁人口脱贫问题。

  整改情况:经核实,未脱贫29户搬迁贫困户全部为2014年搬迁人口,共涉及3个乡镇6个村(川里镇、倒马关乡、石门乡),其中4个村为非贫困村。针对此问题,由县扶贫办、川里镇、倒马关乡、石门乡进行了认真研究,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审计发现的29户未脱贫人口,经2017年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回头看”重新识别,有18户不符合贫困人口条件,被剔除或者标注不再享受扶贫政策;其余11户仍为贫困户,已全部安排落实了光伏扶贫、金融扶贫、产业入股分红及低保、五保兜底等扶持措施,原安排的光伏项目已进行了电力配套建设,当年6月底已并网发电。截至目前,保留的11户贫困户已全部达到脱贫标准,并验收脱贫。整改已完成。

  4、2014年至2016年,唐县良发水产品养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旺达林果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家合作社通过编造合作社入股名单、入股协议等方式套取扶贫资金及相关涉农资金各25万元。

  整改情况:对良发合作社,已督促其于2017年3月21日交回资金25万元,存入财政扶贫专户。对旺达合作社,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县财政局下达了《关于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同时按照2017年11月22日县专项会议安排,县财政局、军城镇党委及负责律师,对旺达合作社负责人再次进行约谈,合作社已于2017年11月24日退回扶贫资金25万元, 存入财政扶贫专户。整改已完成。

  5、由于唐县工信局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唐县天农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扶贫资金100万元后,未按照要求整理土地和购置核桃树苗,未按申请书要求带动农民种植核桃,资金用于自身基建债务和日常经营,并以白条入账71.13万元,扶贫资金未达到申报要求效果。

  整改情况:经对项目前期建设内容进行审计评估,共计花费了30万元,剩余项目资金70万元。针对项目后期难以实施的现状,并征求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剩余项目不再实施。为使该项目资金尽早发挥效益,经省扶贫办上报至国家工信部批准,已将“唐县天农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6000亩核桃种植基地扩建项目”变更为“唐县西雹水村扶贫车间项目”(国家工信部工规【2018】1241号),项目余款70万元全部用于此项目建设。目前,西雹水扶贫车间已建成。整改已完成。

  6、合作社扩大分红范围,带动贫困户脱贫效果不佳。2014年9月,民杰合作社在试点项目申报过程中,为满足申报条件,将财政扶贫资金35万元量化到101户村民(其中非贫困户48户),作为向合作社入股资金。2015年据此按每户100元标准进行分红,扩大了扶贫资金入股分红范围,此外,未带动其他农户开展养殖,计划带动效果未实现。

  整改情况:在前期县财政局向民杰合作社下达《唐县财政局关于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依法追缴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017年11月29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合作社负责人依法实施抓捕拘留,35万元扶贫资金已于2017年11月30日退回县财政扶贫专户。整改已完成。

  唐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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